2020年4月29日,美國商務部對來自中國的玻璃器皿(Certain Glass Containers)發(fā)布反傾銷調查初裁結果,調查期間為2019.01.01-2019.06.30。裁定廣東華興玻璃有限公司(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., Ltd.)反傾銷稅率為24.90%,棲霞長裕玻璃有限公司(Qixia Changyu Glass Co., Ltd.)稅率為7.60%,所有其他未被選中的參與此次復審的55家獲得分別稅率的出口商,獲得加權平均稅率為13.76%。中國的統(tǒng)一稅率為255.68%。
本案涉及美國協(xié)調關稅稅號7010.90.5005、7010.90.5009、7010.90.5015、7010.90.5019、7010.90.5025、7010.90.5029、7010.90.5035、7010.90.5039、7010.90.5045、7010.90.5049和7010.90.5055項下產品。
2019年10月16日,應美國玻璃包裝聯(lián)盟(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)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,美國商務部宣布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發(fā)起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。2019年11月8日,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投票對進口自中國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產業(yè)損害初裁。